監管單位

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

開曼金融管理局有四個主要功能:

貨幣 - 開曼群島貨幣及外匯儲備管理的發行及贖回。

監管 - 金融監督及管理,法證部監控遵守洗錢法規,發行監管政策及程序手冊,監管發行原則及指導規則及聲明。

合作 - 提供海外監管機構援助,包括以鞏固的監管合作協助執行MOU。

諮詢 - 向政府就貨幣、法規、及合作事宜提供意見。

責任

其中金融管理人的義務在履行其職權,其必要條件為:

  • 保持開曼的最佳經濟利益
  • 促進及維持開曼群島穩健的財務體系
  • 認知金融服務及市場的性質,在其遵守適當及相關的國際準則的情況下,讓供應商及消費者均具競爭力
  • 認知其負擔的責任及限制需等同於其預期效益
  • 認知金融服務業務的促進及創新是非常可取的
  • 一切透明化及公平、公正的
  • 將其資源運用於最有效率及最經濟方式
  • 將良好的企業管治視為公認的原則
  • 努力促進和增強市場信心,保護消費者及開曼群島身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名聲
  • 降低使用金融服務進行洗錢或其他犯罪的可能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