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管单位

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

开曼金融管理局有四个主要功能:

货币 - 开曼群岛货币及外汇储备管理的发行及赎回。

监管 - 金融监督及管理,法证部监控遵守洗钱法规,发行监管政策及程序手册,监管发行原则及指导规则及声明。

合作 - 提供海外监管机构援助,包括以巩固的监管合作协助执行MOU。

咨询 - 向政府就货币、法规、及合作事宜提供意见。

责任

其中金融管理人的义务在履行其职权,其必要条件为:

  • 保持开曼的最佳经济利益
  • 促进及维持开曼群岛稳健的财务体系
  • 认知金融服务及市场的性质,在其遵守适当及相关的国际准则的情况下,让供货商及消费者均具竞争力
  • 认知其负担的责任及限制需等同于其预期效益
  • 认知金融服务业务的促进及创新是非常可取的
  • 一切透明化及公平、公正的
  • 将其资源运用于最有效率及最经济方式
  • 将良好的企业管治视为公认的原则
  • 努力促进和增强市场信心,保护消费者及开曼群岛身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名声
  • 降低使用金融服务进行洗钱或其他犯罪的可能性